安徽走私犯罪律師實務:走私犯罪偵查階段律師的辯護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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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偵查階段,海關或公安機關走私偵查的主要工作分為兩大類,一是專門的調查工作,如訊問、詢問、勘驗、鑒定等;二是強制性措施,強制性措施又分為:1、對物的強制,比如查封、扣押涉案財物;2、對人的強制,即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走私犯罪律師的辯護工作主要也是圍繞著這兩大個方面展開的。
一、安徽走私犯罪律師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了解案情
(一)通過查閱涉案文件獲取信息。不同于一般殺人、盜竊等犯罪持續期間一般很短,走私是經濟犯罪,持續的時間長,往往有大量的書證,比如報關單、發票、貿易合同、代理協議、付款憑證、運輸單證等,這些證據又有副本(復印件)或電子文檔,這就為律師提前調查研究、預估案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等提供了很好的條件。還有對案情或公司運營情況有一定了解的公司員工,也可以為律師提供更多更有益的信息。
(二)通過會見走私犯罪嫌疑人獲取信息。會見嫌疑人主要獲得兩方面的信息:其一、因為嫌疑人是案件的當事人,親歷案件過程,通過會見,律師可以非常詳盡地了解到案件的經過、流程及證據情況,這對于律師全面準確地掌握案情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與之前獲得的書面材料進行比對、查明案件事實、解答疑惑。我一般首先鼓勵嫌疑人詳細談其業務流程,包括公司結構、貿易關系、通關方式、貨物流向、資金流向等等,充分、完整地再現案情。聽完之后,再就關鍵點詳細詢問。其二、通過向嫌疑人了解偵查機關的訊問情況,可以研判偵查機關的偵查方向、目前可能掌握的證據材料等。對于當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下稱《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得到充分實行的情況下,顯得猶為寶貴。(《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當時已查明的該罪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案件有關情況,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辯護律師,并記錄在案。”)
(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辯護律師應盡早與其會面,因為嫌疑人處在與外界隔絕的陌生環境,正處于惶惶不安之中,急需有專業法律人士的支持。讓嫌疑人及時獲得法律幫助是全世界文明法治國家保護人權的通行做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也明文規定司法機關應及時告知嫌疑人有權利委托辯護人且要依法轉告嫌疑人聘請律師的要求。會見過程中,律師也應當向嫌疑人詳細地講解法律規定,包括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讓其心中有數,不致過于慌亂。向其轉達家人的問候,也可以紓緩其緊張的心理。
二、 安徽走私犯罪律師對于“對物的強制”的辯護工作
緝私部門在偵查期間對于物的強制措施主要用查封、扣押涉案證據、財物,凍結涉案存款等。對于物的強制,偵查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我在此舉兩個例子加以說明:
(一)查封扣押企業財務賬本,取證結束之后應當及時返還,以免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某大型生產型企業涉嫌走私,緝私局扣押其大量賬冊之后,遲遲未歸還企業,甚至案件已經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仍然未歸還。這嚴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辯護人向偵查機關提出律師意見,認為在取證完畢之后仍然扣押企業的賬冊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符合中國的刑事政策。后經交涉,緝私部門將全部賬冊返還企業。
(二)某企業涉嫌走私,銀行賬戶被緝私部門凍結,凍結方式為“借方全額凍結”。這樣一來,企業所有貨款進多少凍多少,企業無法經營下去了。辯護人向緝私部門提出改變凍結方式,改為“借方部分凍結”,緝私局以偷逃稅額為限凍結賬戶,超過這個數額的不再凍結。緝私部門認為辯護人的意見有理有據,故改變了凍結方式,使得企業可以正常運營。
司法實踐中,對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非常復雜,往往還要涉及到審判階段如何處理財物的問題。近年,一方面公民的權利意識增強,除了對涉案人員人身自由的爭取之外也越來越重視對于財產合法權益的維護;另一方面,中央也很重視對于涉案財物的規范處置,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還專門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對于財產權益的爭取有可能成為未來律師辯護工作的新亮點。
三、安徽走私犯罪律師對于“對人的強制”的辯護工作
(一) 在刑事拘留階段爭取取保候審
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三十日,在這三十日內,如果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應爭取向偵查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偵查機關應當在三個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在審查逮捕階段爭取不批捕
通過近三十天的工作,應該說律師對案件已經有了一定了解,如果發現在對嫌疑人有利的情況,可以不逮捕的,這時候要向檢察提出律師意見,提交有利的證據材料,申請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
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查批準逮捕,由于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不負責以后的公訴,相對要超脫一點。在中國目前的刑事體制中,出現了在庭前難得的類“控辯判”三角,有部分檢察院還試行了批捕聽證會,實行批捕訴訟化。辯護律師一定要充分利用這一制度,提出自己的意見,對于某些案件可能達到很好的效果,可能也就止于此了。比如因為商品歸類引起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由于海關緝私部門在這方面有專業上的優勢,檢察官特別是較少辦理走私案件的檢察官會非常倚重偵查機關的意見,沒有專業律師的意見來平衡,逮捕往往很快就給批準了。
在提出律師意見方面,安徽走私犯罪律師認為可以考慮同時采取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面陳述,二是提交書面意見!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檢察訴訟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提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聯系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對聽取意見作出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或者公訴部門。辯護律師也可以考慮先當面陳述意見,后提交書面意見。
另外,還有一點非常重要的,促使檢察官訊問嫌疑人,這樣讓嫌疑人能夠當面陳述意見,尤其對于一些有爭議的案件,能達到更好的效果!缎淌略V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檢察人員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谀壳昂芏鄼z察官不訊問嫌疑人而直接批捕,此時向檢察官遞交一份由嫌疑人簽字的《犯罪嫌疑人請求當面陳述意見的函》則可以推動檢察官去訊問,進而全面了解案情。
(三)逮捕之后爭取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稒z察訴訟規則》第六百一十八條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時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的理由,有相關證據或者其他材料的,應當提供。也就是說檢察院可以依職權提起羈押的必要性審查,律師也可以申請檢察院啟動審查羈押的必要性。
另外,安徽走私犯罪律師結合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部的辯護實踐工作,將辯護律師在走私案件偵查階段常見的工作內容制作成表供讀者參閱,見附表《走私案件偵查階段律師辯護工作一覽表》。
可以這么說,刑事訴訟始于偵查,偵查終結時的狀態就是后續的審查起訴、審判程序的基礎。在偵查階段爭取到的利益為后續的辯護奠定了好的基礎、有了較有利的起點;在偵查階段輕易放棄的合法利益,在后續階段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代價來爭取。實踐證明,有效的辯護當始于偵查,終于審判,這是一個完整的鏈條,不可或缺。作者:吳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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