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1日,由北京大學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主辦,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承辦,《刑事法判解》編輯部、北京大學出版社協辦的首屆盈科全國青年刑法學者實務論壇在浙江大學之江校區小禮堂隆重舉行。本次研討會主題為“詐騙罪的理論與實務”。來自學術界、實務界和企業界的近百位嘉賓共聚一堂,共同研討互聯網時代詐騙罪理論與實務中的前沿問題。
論壇開幕式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李世陽副教授主持,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王敏遠教授代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致辭。隨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郝惠珍律師與北京大學法學院車浩教授致辭。
李世陽教授開幕主持。李世陽教授首先以“山民”開場,歡迎與會嘉賓來到之江加入“山民團隊”,同時也以“山民”所意味的“平等的地位和淳樸的學風”來形容所有的嘉賓、會風以及我們的會議組織。隨后,李世陽教授大致介紹此次青年刑法學者實務論壇的起源發展,介紹了主辦方、承辦方以及協辦方,并對論壇的發起人車浩教授與趙春雨主任的倡言組織,對刑事法泰斗陳興良教授以及梁健庭長、周德金庭長等實務界代表的積極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王敏遠教授致辭。王敏遠教授首先代表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對本次論壇的召開表示祝賀,對陳興良教授等刑法學界大咖以及眾刑法學界青年學者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隨后他圍繞本次論壇提出了自己的“三句話”。 第一句是:這些年輕刑法學者聚在一起,一定能碰出很多火花來。法學包括刑法學學科具有兩個比較顯著的特點,一個就是需要在既定的秩序中尋找矛盾、問題、例外,而年輕人面對這種緊張關系更有發現力、敏銳度。另一個就是刑法學是一個能向其他法律規則、向其他社會規則等吸取營養的學科。在這個方面,他認為年輕的學者也都有著自己的優勢。第二句話是:代表刑事訴訟法學界,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刑事一體化。王敏遠教授表示刑事訴訟法學有很多問題需要刑法學來幫助解決,其中有老問題、也有新問題。他期待刑法學者在這個實務論壇中,以后類似“無期徒刑基礎刑折扣”等實務問題,也能能夠打開門,讓刑事訴訟法學界也能參與進來跨界學習。第三句話也是結尾,王敏遠教授預祝會議取得圓滿成功,同時希望大家也趁此機會到杭州看看。既不要辜負時代對青年學者的期待,也不要辜負杭州美景對大家的歡迎。
郝惠珍主任致辭。郝惠珍主任首先代表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對參與會議籌備支持的各單位及專家學者表示衷心的感謝,也對各位參會來賓表示熱烈歡迎。
郝主任首先指出時代發展與刑法學研究發展的關系。從1979年到2019年,隨著社會與情勢的變遷,刑事、政策和精神也審時度勢發生了重大變化。而學者們的刑法學研究也隨著時代更新,反過來推動立法修改、司法改革,推動時代發展。
郝主任還指出了青年刑法學者所應承擔的使命與責任,即既要積極探索根植于中國本土實踐的刑法理論,又要強化重視學科之間的融通、對話與交流,從而進一步促進刑法理論與刑法實踐的學術研究。
最后,郝主任還說明了盈科的優勢、理念、責任以及對此次論壇的期待。盈科將充分利用規;、專業化、品牌化和國際化優勢,為全社會提供服務,承擔責任。盈科希望將此次論壇打造成品牌,為青年刑法學者打造專門的學術舞臺,通過論壇探索出理論與實務結合、互助、共贏的新路徑,為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作出盈科人的貢獻。
車浩教授致辭。車浩教授在首屆論壇的開幕式上,首先闡明了此次論壇的由來和宗旨。“青年學者實務論壇”的關鍵詞有二。一是“青年”,體現在專門邀請89后的青年學者作為論壇主角,70后以及更年長的學者都是甘當綠葉來襯托支持。學者的青年時期是最有活力創造力的時期,但往往也是事業剛起步條件最艱苦、也最需要支持的時期。目前各種刊物和會議等學術舞臺給青年學者的表現空間較為逼仄,久而久之,不僅會把青年學者最有激情與創見的火花扼殺,也不利于學科的學術積累與傳承。因此,發起一個為青年刑法學者專門打造的平等交流的學術平臺,具有重大和長遠的意義。
關鍵詞之二為“實務”。車浩教授認為,要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起來,特別是青年學者應當積極利用國內外前沿理論研究本國案例,并汲取實務經驗創新理論。要立足本土發揮理論上的創造力,讓未來的中國刑法學走出自己的路。“青年刑法學者實務論壇”不僅是青年與實務的雙贏,而且必將帶來中國刑法學發展的真正希望。
最后,車浩教授對與會各方都表示了真摯的感謝,并預祝論壇圓滿成功
圖 5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于改之老師、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趙書鴻老師
第一單元案例1由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于改之老師、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趙書鴻老師主持。
徐凌波老師以《電子支付環境下財產犯罪成立的難點與問題》為題,以置換二維碼案為例作主題報告。徐老師首先指出,傳統的財產犯罪理論在遇到互聯網技術時顯示出其保守、陳舊和不足的一面,互聯網技術的興起給財產犯罪的理論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其中大部分問題難以從德日既有的刑法理論中找到現成的答案。
隨后,徐老師對財物概念和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分標準這兩個前提性問題展開探討。
徐老師指出,中國刑法理論當前普遍肯定財產性利益屬于財物,在此基礎上,侵犯財產性利益的行為應當進一步受到具體罪名構成要件要素的全面檢視,并且此前從德日所繼受的盜竊罪理論都需要進行系統性地重新審視與修正。徐老師也指出了我國刑法理論與實務在具體案件中采取罪名比較的分析方法時可能出現的缺陷,分別從兩項罪名的一般原理出發,提出兩項罪名的界分標準,再以置換二維碼案為落腳點,指出在本案中單獨討論行為是否滿足詐騙罪、盜竊罪的成立條件或許是更為可行的方案。
接下來,徐老師就本案是否成立詐騙罪與盜竊罪做了分析。
徐老師指出,在偷換二維碼案中可以考慮兩種情形成立詐騙罪的可能性:①行為人通過二維碼的調換,使顧客陷入認識錯誤并進行支付,支付導致了商家的財產損害;②行為人通過二維碼的調換,使商家陷入認識錯誤,并指示顧客向錯誤的二維碼所對應之賬戶付款,使自己原本的債權請求權無法實現,產生了財產損害。并討論了三個問題:①二維碼的調換是否足以被認定為欺騙行為;②在第一種情形中,作出財產處分的是顧客,而遭受財產損害的則是商家,因而需要考慮其是否滿足三角詐騙的成立條件,尤其是顧客的處分行為是否能夠歸屬于商家這一根本問題;③在第二種情形中,商家的指示付款行為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處分行為。
徐老師指出,盜竊本質上是一種將被害人占有的財物移轉占有的行為,商家在此類案件中對于錢款自始至終不曾占有,所以也不存在轉移占有的可能;本案判決在對于債權這種財產性利益的占有以及如何轉移的問題上仍然欠缺足夠充分的說理。徐老師認為,占有概念的擴張與觀念化混淆了兩種不同的轉移概念,會導致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口袋罪化;不能將所有財產性利益變動的外部形態統統歸諸于“占有轉移”,財產罪的成立在客觀層面僅要求財產損失和因果關系是完全不夠的。
最后,徐老師表示,通過在立法上明確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或者單獨設立一個利用計算機侵犯他人財產性利益的構成要件,是更為妥當和合理的解決方式。
蔡穎老師報告的題目是《論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刑法定性》。報告通過對偷換二維碼行為的刑法定性對相關問題的實務以及學理上的觀點進行梳理,發現其理論上的困境,借此發現一種特殊、未被人重視但是沒有超過詐騙罪本來的構成要件的詐騙類型,即“以債權實現為對象的詐騙”。蔡穎老師先對從結論上站不住腳的盜竊罪的缺陷進行批駁,分別批判了“盜竊貨款說”與“盜竊債權人地位說”。關于盜竊貨款說的批判理由:一方面偷換二維碼非實行行為而是預備行為、不符合秘密性構成要件;另一方面商家從未占有貨款,并非盜竊的被害人。關于盜竊債權人地位說的批判理由,一方面“二維碼案”中的債權人地位并未被盜走,另一方面如果按照盜竊債權人地位說,會存在一個既遂問題。只能說是“盜竊貨款說”對另一種說法,同樣不能成立。其次,蔡穎老師對詐騙說的論據進行批判。分別指出了“一般詐騙說”、“三角詐騙說”、“新型三角詐騙說”的理論缺陷之處。報告中,他認為一般詐騙說采取顧客有認識錯誤的觀點是錯誤的,如果考慮到顧客的交易目的已經達成,不可能認為顧客有法律有關的錯誤。蔡穎老師著重指出:1.二維碼背后的權屬關系并非顧客的認識內容;2.顧客并無核實義務;3.從民事關系上看,損失由商家承擔。顧客對二維碼的真實性的錯誤不屬于詐騙罪的受騙人錯誤。因而“一般詐騙說”前提不成立。另外,蔡穎老師還著重對新型三角詐騙說進行了描述與批判。最后,蔡穎老師站在已有的詐騙說的結論上尋找已有的其他論據來支撐詐騙罪成立的根據。他個人倡導“以債權實現為對象的詐騙說”,指明了此種學說存在合理性,包括以下三個角度:1.以存在合法的債權為前提;2.受騙人處分的是債權;3.最后的行為人得到的卻不是債權,而是債權所指向的具體的財產。他還指出此理論所面臨的兩個障礙:交流與素材同一性。并對癥下藥對此學說進行辯護。
王復春老師對蔡穎老師的報告進行點評。在點評中,王復春老師首先對案件進行概括,提煉出核心事實:在顧客購買貨物,商家使用支付寶/微信二維碼收取貨款轉入的這個交易方式之中,行為人用自己的二維碼覆蓋了商家的二維碼,不知情的顧客按照商家的指示將貨款轉入行為人的賬戶中。其次,王復春老師沿著報告的思路,對其論點論據做一個仔細的檢討。提出了不同的觀點與可能的補充:有關“一般詐騙說”:王復春老師不認同蔡穎老師對于“一般詐騙說”采取顧客有認識錯誤的批判。他認為不構成一般詐騙罪的根本原因在于顧客雖然有錯誤,但通過處分行為并未對顧客產生任何財產損失。很難認為是一種針對顧客具有實質風險的詐騙行為。有關“三角詐騙說”:王復春老師認為蔡穎老師對“新型三角詐騙”的批判是不合理的,并從貨款角度以及詐騙素材同一性視角指出他所認為的三角詐騙中存在的問題。最后,王復春老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認為本案應當成立詐騙罪,但是應該是全新的一個詐騙。其新在于:
1.侵害的對象是商家的貨物。顧客貨款、商家債權沒有受損;2.實行行為是利用對顧客的欺騙而實現的間接正犯的一種詐騙行為;3.從貨物損失來看,應該采用一種動態的判斷觀點;4.違法所得的認定上,存在通過詐騙獲取貨物、通過貨物與貨款實現了交換(同時隱瞞犯罪手段)兩種結果。
蔣太珂老師對徐凌波老師以《電子支付環境下財產犯罪成立的難點與問題》為題的主題報告進行了點評。蔣老師首先肯定了徐老師所做報告的豐富性和啟示性,提出了報告具有的三個特色:①方法論意識;②命題意識;③評價的精準性。隨后,蔣老師通過以下三個方面提出了點評:①明確徐老師的方法論意識的實質內涵;②基于徐老師的方法論意識對實際案件進行的分析提出疑問;③對于徐老師基于立法論提出的觀點提出疑問。蔣老師對徐老師認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的分析提出了三點意見:①蔣老師提出,徐老師認為本案不構成詐騙罪的理由在于,她提出區分的兩種行為類型都建立在認為置換二維碼案中商家損失的是債權這一前提之上,但蔣老師對于這種觀點持保留態度;②蔣老師提出,徐老師認為詐騙罪是被害人自我損害型和交往溝通型犯罪,但并未給出充分的說理論證;③蔣老師提出,徐老師的很多理解都是基于德國刑法理論反思我國繼受的日本刑法理論,但基于普遍的教義學方法建構的教義學知識可能只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并不必然存在日本優越于德國或者德國優越于日本的先驗性結論。因此,如果不澄清我國刑法規范和德國解釋論的契合性,徐老師以德國刑法理論為基礎展開的很多論證未必具有天然合理性。蔣老師贊同徐老師“盜竊罪的移轉占有在被害人沒有獲得所有權的情況下不可能發生”的觀點,并由徐老師開展的對電子支付環境下虛擬財產的占有的論述出發,通過類比思考和對盜竊罪應當具有的類型構造的重新建構,得出了“虛擬財產中移轉占有必須建立在虛擬財產利益的實質喪失”這一結論。
周德金法官對徐凌波老師和蔡穎老師的論文進行點評。在對徐老師報告的點評中,他首先贊揚了徐老師理論功底扎實,思考縝密、前沿,尤其是對財產概念、盜竊與詐騙的區分標準、三角詐騙等問題都做了深入剖析。并指出其報告中的精妙之處:1.徐老師提出的“盜竊與詐騙之間仍然存在想象競合的可能性”以及“偷換二維碼的行為本身是否屬于詐騙行為”等觀點,十分值得研究。2.周庭長認為徐老師從德國刑法教義學出發,從占有到處分,對盜竊與詐騙的各個側面都做了認真的解釋,值得充分肯定。這也給他本人很多啟發。3.他表示徐老師提出的“侵占—盜竊—搶劫的三級罪名體系”,這是一個新的觀點,對于司法實踐是有啟發的。其次周庭長指出他對有些觀點還存有疑惑與保留空間:1.“溝通”是否足以納入詐騙的構成要件之中?有待理論實踐進一步檢驗。2.侵占權是所有權轉移模式。這種情況下,如果解釋占有即為所有權轉移,特定物是不是在民法上能找到依據?3.報告中提出從盜竊罪的一般原理來看,第三人的行為是否打破被害人占有。他還不太能理解這個意思。因為盜竊和詐騙都是打破對他人財產的占有。4.在目前情況下偷換二維碼取財的情況不能定罪,他認為這首先要考慮合理性和可罰性問題。認為無罪是有問題的。在對蔡穎老師報告的點評中,他首先表示對蔡老師的觀點,司法實務接受起來比較容易一些。邏輯性強、說理充分,并指出其報告中的有理之點:1.蔡老師對盜竊說的漏洞分析說明了秘密性不是區分標準,這是對的。2.債權人地位沒有被盜竊也是正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始至終都屬于商家。3.蔡老師對瞬間占有的觀點進行了批駁,周庭長認為是正確的,瞬間占有是偽命題,占有是一種狀態。其次周庭長指出報告中也有一些問題值得商榷:如報告中指出張明楷老師的新型三角詐騙有缺陷,但對張老師理論缺陷的論證還不是很充足。再如蔡老師提出以債權為對象的詐騙這一新說。周庭長表示對這個問題的闡述不夠透徹等。
第一單元案例2由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柏浪濤老師主持。
鄒兵建老師以《論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行為——以最高人民法院第 27 號指導案例為切入點》為題作主題報告。
鄒老師首先明確,財產處分行為是理解詐騙罪的關鍵之所在,同時也是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之所在,關于財產處分行為在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要素定位,理論上存在結果要素說和行為要素說兩種觀點,但是這兩種觀點都會陷入難以克服的解釋困境。
由此,鄒老師提出,在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財產處分行為,分別是作為欺騙內容的財產處分行為和作為欺騙效果的財產處分行為。前者是詐騙罪行為要素的關鍵性內容,后者屬于詐騙罪的結果要素。由此,可以化解在如何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問題上的通說觀點即處分行為說所面臨的正當性危機。財產處分意識是否必要的問題,實際上就是財產處分行為與財產處分意識的關系問題。
在這個問題上,鄒老師認為應當堅持處分意識必要說,而在財產處分意識需要達到何種程度的問題上,應當堅持極端緩和的觀點,即只要被害人認識到自己在處分財產即可,無需其對被處分財產的性質、數量、質量、價值等信息有全面、正確的認識。在堅持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這一立場的前提下,被害人是否采用了新型支付方式,并不會對財產處分意識是否必要以及需要達到何種程度的判斷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最后,鄒老師得出結論:在臧進泉等盜竊、詐騙案中,針對所謂“盜竊事實”這一部分的案情,行為人應當構成詐騙罪而非盜竊罪。
袁國何老師報告的題目是《論詐騙罪中的處分意識》。報告大致分為三個部分:1.為何會想出這個問題;2.處分意識是否必要;3.處分意識如何判斷。其中著重于第二第三部分。首先,關于為何會想出這個問題,袁老師指出27號指導案例引發的刑法學界爭論并分析了此案件涉及到的不同層次問題:利益盜竊是否成立、處分意識必要性證明問題、處分意識判定問題等。其次,袁國何老師就處分意識必要性證成問題,大致梳理了當前學界關于此問題的研究現狀。之后,他指出自己支持處分意識必要說,并分別論證處分意識不要說存在的問題以及處分意識必要說的證成。他指出處分意識不要說的問題主要在:1.處分意識不要說無法妥當地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2.否定處分意識必要性又承認權利人同意排除打破占有,自相矛盾;3.處分意識不要說的具體論證存在一定的方法論問題。而對處分意識必要說的證成主要是從處分人自我財產權對自我行使角度來論證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在處分意識如何判斷上,袁國何老師先總后分,先大概講解處分意識的含義界定,然后具體講解了處分意識的內容判斷:一是處分的占有歸屬問題,二是處分意識的財產意義的認知,三是處分對象的認知。其中袁老師著力對最為艱難、核心的處分對象認知部分進行了具體分析:1.價值:對財產價值的認識偏差不會影響處分意識成立;2.數量:對數量的判斷而言,需要根據一般的交往規范來看,不能一概而論;3.種類:類似對數量的判斷標準。
儲陳城老師對鄒兵建老師所作的以《論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行為——以最高人民法院第27號指導案例為切入點》為題的報告進行點評。
儲老師首先肯定了鄒老師嚴謹細致的態度和深厚的刑法教義學功力,將這篇論文稱為“細密理論推理又極具實踐功能的教義學良作”,并梳理和概括了文章的論述思路,繪出了直觀明了的結構圖。
隨后,儲老師針對鄒老師提出的“把實行行為的定性完全交給行為人”的行為定性方法提出兩點疑問:①按照傳統的對于詐騙罪的理解,是否一定會得出與鄒老師不一樣的結論;②根據鄒老師“作為欺騙內容的財產處分行為是主觀內容,而作為欺騙效果的財產處分行為是客觀內容”的觀點,因為主觀內容不易把握,所以要通過客觀內容反推,這是否會使人陷入“被害人的行為影響行為人的實行行為”的陰霾之中。
最后,儲老師對于鄒老師關于處分意識的論述內容提出了新思路,認為可以參考日本學界在處理處分意識必要說和不要說的爭論時的各方觀點。
姚萬勤老師首先指出袁國何老師的行文特色:1.袁老師通過對27號指導性案例的思考指出問題點;2.他通過演繹推論手段說明處分意識不要說的缺陷,并說明處分意識必要說的優勢;3.袁老師在處分意識的判斷上認為,處分意識是相對于客觀的處分行為而言的,只要權利人明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移交了一定財物的占有或其他支配力,只要權利人對財物的本體屬性有清晰認知即可。其次,姚萬勤老師梳理了發展現狀,肯定了處分意識的合理性。并充分說明了行為客觀面在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時尚有不足,需要植入處分意識來判定。再次,姚萬勤老師與袁老師就處分意識采取必要說還是不要說上有著不同的觀點。他認為處分意識必要說未必比處分意識不要說具有天然優勢。主要理由有下:1.財產存在形態發生變化所致行為人對具體財物的認識方面存在困難;2.立法原因所致對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盜竊罪對象上存在爭議,就特定對象的財產罪的對象來說,處分意識不要說未必不可取。最后,姚萬勤老師認為袁老師報告理論基礎的妥當性有待商榷,并從“被害人損失是否應歸于財產性利益”、“盜竊財產性利益是否成立盜竊罪”、“以上問題與報告主旨處分意識是否必要不存在實質性關聯”三個角度環環相扣。
圖 16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主任胡宇翔
胡宇翔主任對鄒兵建老師和袁國何老師的報告進行點評。胡主任感謝兩位學者向實務界分享來自德日的各類案例,并展示了在實務操作中面對財產犯罪欺盜結合現象的具體處理辦法——先明確行為人在獲取財物時采取了怎樣的關鍵性手段這一做法,然后再結合被害人是否有處分意識加以分析和判斷。胡主任同時建議,在討論財產犯罪問題時,除了引用德日的先進理論外,也可多關注地方交易習慣和交易方式。最后,胡主任提出,希望通過這次會議能有更多的法學專家和青年學者能夠為實務辦案提供更多的幫助,讓案例為理論研究所用的同時,也能更多地將先進理論用于指導實踐。
勞東燕老師提問:如果按照凌波老師報告的現有思路,未來這一類財產性數據方面的犯罪,有沒有什么具體的構想?徐凌波老師回應:一方面,徐凌波老師表示她個人對于財產罪的立法有比較極端的觀點,認為這個問題不是解釋論上的問題,而是需要從立法上去明確的問題。
另一方面,徐凌波老師認為電子支付有關的犯罪行為沒有辦法容納到原來的盜竊罪詐騙罪的理論中。對于今后立法,第一要明確我們國家的構成要件行為方式的描述。第二,關于電子詐騙,可以利用刑法第287條現有規定,并表示今后可以努力的方向是將287條上升到獨立的、類似于計算機盜竊的構成要件。
提問二:
鄧毅丞老師提問:關于鄒老師的文章,如果按詐騙罪定,模糊化的邊界在哪里?
鄒兵建老師回應:只要意識到自己在處分錢,就認為其有財產處分意識,可以構成詐騙。
提問三:
主持人柏浪濤老師提問:陳興良老師如何看待臧進泉案例被選入指導性案例?陳興良老師回應:首先,陳興良老師談到指導性案例功能性問題。陳老師認為指導性案例具有創制規則的功能,通過指導性案例來創制更具體、細致的規則,來彌補法律框架的解釋空間。此外陳興良老師還從臧進泉案例出發,指出如何“讓理論與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創制的規則間形成良性互動關系”,這點值得繼續探討。
其次,陳興良老師重點評價了“偷換二維碼案”這個案例,大致說明了在涉及到在網絡電子支付的環境下,傳統的詐騙構成要件難以容納新型電子詐騙犯罪,在這種情況下理論如何更新如何發展。最后,陳興良老師還指出了理論與實踐的關系以回應與會實務人員的期待。他指出:理論永遠應該走在實踐前面,走得遠一點快一點。同時要盡可能彌補“抽象理論轉化為能為實踐服務的規則”之間存在的距離。
自由討論環節的最后,車浩老師對整個第一單元做了一個反思總結,圍繞本次論壇“實務”這一主題,就報告的共鳴性、提問環節熱烈度以及展示生動性提出了幾點值得改進的地方。車浩老師認為年輕人都有成長的空間,值得打磨,并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期待。
圖 22 西北政法大學付玉明老師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李強老師
第二單元由西北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付玉明老師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李強老師主持。
圖 23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馬寅翔老師
馬寅翔老師報告的題目是《論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行為》。馬寅翔老師首先指出了他以處分權作為研究對象的原因,主要分為以下三點:一為出于區分間接正犯型盜竊罪與詐騙罪的考慮。馬老師指出,區分不同財產犯罪的最直接原因,是根據行為類型之間的差異;根本原因是考慮到行為所反映出來的行為人人格危險程度的不同。在他看來,盜竊罪屬侵入型財產犯罪,詐騙罪屬互動型財產犯罪,由于顯示的人格危險性不同而導致了盜竊罪詐騙罪的入罪門檻不同。二是出于對學界理解處分權時不妥傾向的憂慮。這種傾向可能會導致出現刑法與民法在處分權含義上的混同。不具備民法意義上的占有不妨礙在刑法上認定為詐騙罪。三是從研究動機來看,要重視中國刑法立法獨特性。在此處馬寅翔老師就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上,將中國與德國進行對比,指出了中國在立法、罪狀描述、盜竊對象等方面與德國的區別:1.中國無計算機詐騙罪規定;2.規定詐騙罪時采取簡單罪狀;3.對于取財行為如何定性。財產性利益也可以成為我國盜竊的行為對象。在此區別的基礎上指出,從學術研究自主性角度來說在討論盜竊罪與詐騙罪時,較難吸收德日經驗,要完全以我們國家為前提進行一個比較自主性的教義學研究。其次,馬寅翔老師對德國區分盜竊罪詐騙罪的諸多標準進行了一個簡要評述,指出標準的存在是為了解決歸屬問題,財產處分權只適用于三角詐騙類型。再次,馬寅翔老師在結論上贊成密切關系理論,并分別從財物以及財產性利益角度分析此學說的合理性。最后,馬寅翔老師對報告進行了總結,并提出呼吁,希望青年刑法學者能夠更加關注一下針對財產性利益的新型財產犯罪。把我們國家關于此的理論研究往前推動,從教義學的角對這些理論中出現的實踐難題進行理論上的更新。
鄧毅丞老師以《財產性利益的刑法保護范圍——以詐騙罪的認定為中心》為題作主題報告。鄧老師首先提出了五個案例,針對其是否構成詐騙罪展開論述,并由此引出了財產性利益和狹義財物的區分問題。鄧老師從有體性說的問題點、事務的管理可能性說的問題點、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提倡三個方面,從刑法與民法、客觀與主觀的角度區分了財產性利益和狹義財物,從而指出詐騙罪的財物包含財物性利益在內,利益欺詐行為可以成立詐騙罪。隨后,鄧老師對張明楷教授提出的關于哪些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為詐騙罪的對象的四個判斷標準進行反思,在基本贊同的同時,他也提出,財產權和經濟性、管理可能性和取得·損失同時性存在一體化的可能。鄧老師認為,財產性利益具有經濟性和管理可能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性體現在其具有的可獨立交換性、非人格性、合法性;財產性利益的管理可能性體現在其具有的既存性、可轉移性。鄧老師指出,經濟性的判斷要素包括市場交換的獨立性、非人格性和法律制約性。據此,以欺騙手段延期債務履行、騙取繼承權以及騙免不法債務的情形都不宜認定為詐騙罪。管理可能性的判斷要素包括既存性和可轉移性。從既存性的角度來看,以欺騙手段產生債權的情形不構成詐騙罪。從可轉移性的角度來看,騙取勞務、騙取商業秘密的情形不能認定為詐騙罪。對于騙取虛擬財產的情形,應區分情況對待。騙取網絡平臺可無限復制的虛擬財產,不構成詐騙罪。騙取平臺用戶的虛擬財產,可以成立詐騙罪。
王俊老師點評馬寅翔老師《論詐騙罪中的財產處分行為》,先指出了兩人在核心觀點上的不同。批判密切關系說,擁護權限理論,并說明了他自己的觀點。首先,王俊老師認為馬寅翔老師采取的密切關系說的理解上存在問題。在我國比較少見,在我國更多的是一種權限理論。他進一步分析到,不管是二角詐騙還是三角詐騙。都是有處分權人處分財產,只不過前者處分的是自己的財物,后者處分的是他人財物。如果只要求被騙人占有財物即可,可能會徹底架空被害人角色存在的必要性,有可能模糊盜竊詐騙界限。其次,從盜竊教義學理論出發,王俊老師發現只有權限理論才是可以接受的,因為只要沒有得到被害人授權,就是違反被害人意志,符合盜竊罪成立的核心。他反駁了馬寅翔老師想從被害人同意達成違法阻卻事因,認為此同意本身并不一定會影響我們對盜竊以及詐騙的理解。同時,他對馬寅翔老師先架構行為構造,再去框定對象的理解表示不認同。再次,王俊老師指出,密切關系說針對財物與財產性利益設定兩套完全不同標準。財物詐騙采取事實占有標準,財產性利益詐騙采取規范性標準。這種針對同一詐騙罪區分這樣一個二元論結構,可能會存在問題。最后,王俊老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首先將第三方賬戶的資金跟銀行存款進行區分,認為第三方賬戶的錢是個虛擬物權。從此區別出發,他提出將此理解為虛擬物權從而納入盜竊的保護對象的可能性與探討空間。
馬春曉老師評價鄧毅丞老師《財產性利益的刑法保護范圍——以詐騙罪的認定為中心》的報告。首先他概括了鄧毅丞老師報告的論證思路:核心論點認為應當以經濟性與管理可能性為基本標準對財產性利益進行限縮,以保障其在構成要件的功能。在文章末尾,以此種標準,對兩個中國司法實踐上的判決進行一個展開。其次,馬春曉老師也以這兩個案子做回溯性思考,圍繞鄧毅丞老師的邏輯思路進行三點展開:一是可轉移性的內容是什么。馬春曉老師民刑對比,質疑刑法在討論財產利益時特別區分可轉移性與不可轉移性是否存在邏輯上的問題。與此同時,他將德日與中國對比,指出無論德日,詐騙罪都被視為典型的轉移犯罪。此時以此限定犯罪客體,是否存在著把其他構成要件要素要討論的問題拉入到客體范圍內進行討論的問題。二是可轉移性的標準是什么。如何確定妥當地討論可轉移性的標準以方便司法實踐作妥當的判例上的思考。三是可轉移性和損害性之間到底是什么樣的邏輯關系。馬春曉老師指出,我們在研究討論行為客體時,需要顧及到詐騙罪其他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功能的發揮及存在空間,同時是否要考慮到客體要素存在功能的上限。本應在其他構成要件要素中討論之物,不宜拿到客體中來一并討論。
馬寅翔老師回應王俊老師的點評,主要就以下幾點進行了反駁:1.馬寅翔老師表示他在三角詐騙的討論中,對于入罪而言,要討論的是被騙人對占有轉移是否存在同意,要搞清楚語境。2.馬老師就王俊老師認為是“先架構行為構造,再去框定對象”這一看法。指出他在報告中明確表示過,他是在對財產性利益可以成立盜竊罪已經越來越為人所承認這一前提下,再接下來討論如何通過一個行為構造使得盜竊罪的表現方式盡可能明確化。3.有關“針對同一詐騙罪存在兩者區分標準”,馬老師表示這并非理論本身存在問題,而是兩者本身一個是與事實相關,另一個是規范性的。性質不同判斷標準也會存在區別。4.財產損失同一性問題。
第三單元案例1由北京大學出版社編輯楊玉潔主持。案例1由盈科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康燁律師進行案情簡介。分為三個部分,一是案情介紹,二是控辯雙方觀點,三是本案爭議焦點。
一、案情介紹:
三個合同關系:BC公司與A公司的買賣合同關系,由BC公司讓A公司與上游公司DE公司簽訂的另一個買賣合同關系,擔保方甲與A公司簽訂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合同。
二、控辯雙方觀點:
控方(公安機關)認為構成詐騙罪:
1.A公司與上下游公司的交易模式是“走單、走票、不走貨”,上下游公司之間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行為;
2.A公司與下游公司簽訂《工礦產品銷售合同》,并制造下游公司未清償債務的假象,是為了騙取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有詐騙罪的主觀故意;
3.在甲公司申請破產之際,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報破產債權以獲取不法利益。辯方(律師)認為不構成詐騙罪:
1.“走單、走票、不走貨”是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屬于正常的供應鏈貿易和擔保合同關系,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終字第00056號案例的裁判思路表明,不應輕易打破合同相對方的交易秩序。
2. A公司沒有詐騙故意。
3.甲公司管理人有以刑事手段排除民事責任的動機。三、爭議焦點:能否以A公司與下游公司的“走單、走票、不走貨”的貿易模式,認定A公司與下游公司的交易系虛假交易,從而認定A公司與下游公司虛構債權債務,騙取甲公司履行擔保責任,損害甲公司的財產權。
公訴方認為本案中被告人A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甲公司財物未遂,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且其不具備阻卻事由,應當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未遂。符合未遂的客觀構成要件:
1、A公司與上下游公司中不存在真實的買賣行為。
2、A公司以虛假交易外表欺騙甲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權僅僅擔保長期供貨合同及其項下各具體供貨合同產生債權。然而甲公司擔保的一直都是存在錢貨交易的買賣合同,基于錯誤認識簽訂抵押合同。
3、A公司以欺詐手段虛報的破產債權。上中下游的合同名為買賣實為融資拆解,A公司以買賣合同外表騙取抵押擔保,以其偽造的買賣合同債權為內容,以之前騙取的抵押合同為依據,要求債權清償,產生財產損失的具體危險,應當認定為合同詐騙的實行行為。結果未產生,但涉案金額巨大,應當納入處罰范圍。
符合未遂的主觀構成要件:爭議在于A公司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在抵押時屬于明知,卻故意隱瞞真相騙取甲公司簽訂抵押合同。在下游公司明顯出現給付不能的時候繼續交易,并且持續向上游公司墊付貨款,偽造正常貨物買賣外觀。憑借與甲公司的債權憑證申請債權清償,企圖騙取甲公司財產,應當認為具有占有甲公司財產的非法目的。
補充:
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A公司與下游公司向甲公司隱瞞交易過程中無貨的事實,相反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下游公司還是親屬關系。認為公訴方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辯護意見:
1、“不走貨”不代表實為借貸。我國對“走單走貨不走票”的行為沒有明確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強制法規定,合法有效。實踐中通過轉移貨權憑證的方式交易庫存貨物或大宗貨物是國際常見形式。符合國際案例交易習慣。
2、即使實為借貸,從法秩序統一的角度而言,A公司行為也不應當入罪。在民法領域中,A公司的行為應當被評定為合法的民事行為,因此在刑法領域自然不能簡單地認為A公司的交易行為會構成詐騙罪,否則會破壞法秩序的統一。
3、A公司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A公司行為并不符合前四項實行行為,只能用兜底性規定來判斷A公司是否構成詐騙罪。如果A公司與下游公司之間是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關系,也不能說其構成合同詐騙罪。從構成要件角度說無法證明A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在保障A公司債權實現的角度上來看,A公司與下游公司間是買賣關系抑或是借貸關系對甲公司擔保責任的實現不會產生影響。從構成要件角度說無法證明A公司存在非法目的。
圖 32 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老師、北京大學法學院江溯老師
第三單元案例1點評環節由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老師、北京大學法學院江溯老師主持。
首先,徐然老師總體評論控辯雙方表現,表示十分精彩,相對有交鋒;但也指出在控辯過程中,存在沒有明確圍繞詐騙罪構成要件、對本案中相對缺失的事實討論忽略處理等不足之處。其次,徐然老師在刑法上,從“入罪”以及“非法占有目的”兩個角度展開他對此案件的思考。在他看來,“入罪”問題是本案刑法上比較重點審查的問題。此處存在以下幾種可能:
1.如果無法確定是被騙取而來的,就不能認定是欺詐;
2.考慮出現三方騙取可能性。此處也需要相應事實認定;
3.還有一種認為可能欺詐的行為,三方都趨于隱藏真實目的的想法形成了合同鏈條。
徐然老師還針對“非法占有目的”問題展開討論,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還是需要看欺騙行為發生在哪個階段。
1.如果一開始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責任,那么非法占有目的在那時已經形成;
2.如果是在三方形成騙局為了應對更多其他合法債權人的利益,那么應該在那個階段去探討;
3.如果是在申報債權的環節利用既存騙局實施詐騙,此處非法占有目的一定是在A公司去申請債權時來討論。再次,徐然老師還從民法上來判斷,認為要考慮主合同效力與擔保合同效力問題。徐然老師評價道,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在控辯過程中的判斷涉及到如何進行刑事入罪與民事不法的判斷。他審查了從98年到14年高法關于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等的變化,并指出當前對于同一事實的判斷會存在刑法民法的不同評價。最后,徐然老師對民刑交叉案件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在刑事判斷中首先判斷是否有入罪的基礎性事實與可能性,再在實質違法性判斷民法上是否有將其證成違法的空間。
王華偉老師首先梳理了本案的基本事實與內部邏輯,歸納出本案基本行為步驟與發生順序,并指出本案中的問題出現在第 5 個環節,即B、C無法向A付款,因此A向甲公司請求實現抵押擔保權。其次,王老師從刑民關系的厘清、對法秩序統一性原理方面,先是論證了在民商法領域,對“走單走貨不走票”合同的法律評價經歷了一個從無效到有效的轉變過程。王老師指出,如果可以得出A公司與B、C公司之間簽訂的“走單、走票、不走貨”合同(即主債權)確實合法有效,從辯護的角度來說,A公司并沒有以違法無效的合同來冒充合法有效的合同,從而騙取甲公司為其設定抵押擔保、并在甲公司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再次,王老師從詐騙罪本身的行為構造方面,詳細分析了本案A公司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他指出,A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應當回到詐騙罪本身的行為構造,并結合本案的相關事實進行分析:1.應當判斷該案中A公司是否具有欺騙行為;2.原則上,如果能夠證明A公司并不存在刑法詐騙罪意義上的欺騙行為,行為審查就可以至此結束;3.從以上客觀事實出發,由于并不存在刑法詐騙罪意義上的欺騙行為,A公司行為與甲公司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聯系也難以證明,A公司的主觀非法占有也很難成立。
李劍檢察官從基本事實認定、實務偵查細節、罪名適用問題等三個方面做了點評。首先,在基本事實認定問題上,李劍檢察官提出了三點:1.A與BC公司不存在不走貨的情況,A公司經營模式就是從DE公司采購鋼材賣給BC公司,如果的確存在一種轉移憑證,可以認為是一種民事上的法律交易。如果事實是這樣的,有合同有貨物,不能認為是一種虛假交易。詐騙罪行為方式不成立;2.在最后一期貨物,收貨之后BC公司付款不能,看不出來哪里有虛假的成分在。這個點也是實務中比較困難的點,如何區分帶有一定欺騙性質的民事欺騙行為與刑事欺詐行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無法推導。此外,實務中最難處理的的除了上述民事欺騙與刑事欺詐行為的區分,還有非法占有故意產生的時間點。李劍檢察官表示,希望學者、立法者能就這個點的推定上能夠作更詳細明確的規定。其次,在實務上,李劍檢察官認為這個案子要成立欺詐就應該著重于偵查。最后,在涉及罪名認定問題上,以詐騙還是合同詐騙哪個罪名來定罪量刑,是實務中較關注的點。因為兩個罪名的構罪點、量刑程度不同,在看待這些案件的時候應該著重區分這兩個罪名的區別。她指出現在網絡環境下,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這兩個罪名的區別越來越難,區分標準有待明確。
首先幾位實務界人士參與提問討論,聚焦于案例核心內容以及實踐,提出了“民事欺詐行為、合同詐騙行為、詐騙罪之間是什么關系”、“虛構到什么程度是欺詐行為?是合同詐騙?是詐騙罪?”等問題。接著江溯老師又請了幾位學術界專家學者參與討論回應疑惑。
鄧毅丞老師:
就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區分上提出了自己的解答。第一,應該圍繞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區分。欺詐是欺騙行為引起被害人錯誤,并因錯誤處分此財產,錯誤達到何種程度達到詐騙罪有待討論。第二,兩者的區分還涉及到財產損失的判斷問題。在民事欺詐中,往往涉及到表見代理,一般認為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一般不按照欺詐處理。表見代理和民事欺詐是對立的。但在刑法上財產損失的判斷比較模糊。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受損失的主體是誰還有待討論。第三,民事欺詐涉及到的主觀因素和非法占有存在距離。
簡愛老師:
此處到底是民事欺詐還是詐騙罪,簡愛老師認同合同效力和犯罪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性。首先,她表示必須站在民事法律法規變動,從司法解釋變動去觀察整個發展流程。在過去刑事民事循環互證,而現在合同有效無效看是否違反效力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所以存在即使民法上有效,但是在刑事上卻被定為犯罪,這個在邏輯上是完全暢通的。這是近年來刑法上的一個巨大變化。其次,她表明既需要看民法行政法如何規定,弄清楚與刑事法規政策的關聯;又要站在刑法立場上對其進行分析判斷。最后,她對于“走單走票不走貨”案件,認為其不構成犯罪。
車浩老師:
車浩老師首先表明,不是所有帶有虛假成分的交易都會被歸入到詐騙罪中。關鍵是集中在哪些是哪些不是。其次,車浩老師提供了一個立法例來協助理解。刑法上有兩個罪名,一個是貸款詐騙罪,一個是騙取貸款罪,這兩個罪名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有無履行能力及履行意愿,有則是騙取貸款罪,無則是貸款詐騙罪。而此案同理,本案是未被立法者認定的騙取擔保罪。盡管材料中存在虛假,并不能說兩人真實狀態下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假的。
陳興良老師:
陳興良老師在最后進行了案件梳理總結,并對以上的部分觀點進行了評論。
陳興良老師指出案件中名為買賣實為融資,名義上虛假交易,實質上法律關系仍然存在。對于A公司來說不構成詐騙罪,對于甲公司來說也可以不履行這個擔保責任?梢杂妹袷路▉斫鉀Q問題。
江溯老師表示青年刑法學者應該向陳興良老師以及車浩老師學習,將分析與案件事實結合。結合案件事實、法律規定以及法理,融合起來進行分析可能會更好
朱衛永律師進行對案情的簡單介紹:三名嫌疑人采用后臺操作刷單的形式,將被害人放在該公司個人賬戶內用于投資的資金進行虛假買賣30筆,被害人賬戶內顯示的71萬余元,除留下4萬元外,余款進入公司賬戶。本案一審定為盜竊罪,三名嫌疑人全部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審定為詐騙罪,兩名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名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朱律師認為本案焦點在于被害人的財產轉移是否可被認為是基于自己的主動行為。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控方意見陳述控方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認為,本案應當分為三個階段:①嫌疑人購買虛假交易平臺;②嫌疑人操縱平臺數據,不法牟利;③嫌疑人采用后臺刷單方式將被害人放在該公司個人賬戶內用于投資的資金虛假買賣30筆,將被害人賬戶內顯示的71萬余元,除留下4萬元外,余款以手續費的形式進入公司賬戶。
控方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提出的公訴意見從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出發,結合本案進行分析歸責,結論如下:①被告人霍孝賢等人在第一階段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其行為成立的是民法上的欺詐行為;②被告人霍孝賢等人在第二階段的行為構成盜竊罪;③被告人霍孝賢、焦樂、王明舉三人在第三階段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辯方南京大學法學院認為,被告人焦樂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理由如下:①被害人王剛將資金打入被告人掌控的財付通賬戶后,資金就處于被告人的占有之下,該筆資金不可能成為盜竊罪的行為對象;②盜刷行為所刷的只是被害人王剛賬戶上的虛擬數字,而非真實的資金,盜刷行為系詐騙罪的事后行為。
辯方南京大學法學院認為,被告人焦樂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如下:①被告人焦樂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欺騙行為、對方產生認識錯誤、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②被告人焦樂具有詐騙的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③詐騙數額應為被害人王剛的實際損失,即被害人王剛的投資總額減去案發前拿回的資金總額。
簡愛老師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陳述進行點評。簡老師首先指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和第三方非現金結算業務的興起,以“二維碼案”為代表的此類案件,給司法實務部門對案件的定性帶來了疑難與爭議。簡老師從以下三點展開了自己的分析:①只要顧客因不知道這個行情數據可操控而產生損失,就成立欺詐受損,從而成立詐騙罪。在所有投資者中,被害人是個例外,他不僅沒有損失反而還有賺,說明他雖然受騙了,但是沒有財產損失,所以嫌疑人是詐騙未遂;②被害人真實的財產損失是以一種和欺詐無直接關聯的形式產生的,即嫌疑人主動將被害人個人賬戶的資金虛假買賣,通過“賺取手續費”的形式把錢轉移到了公司賬戶;③辯護人注重民法中“占有即所有”的傳統理念,但實際上在商事交易領域并不采取這一規則。盡管本案中的投資公司(交易平臺)并不是一個合法的主體,但監管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的約束不影響該特定主體所從事交易活動的法律效力。簡老師也提出,對傳統犯罪形式的歸納與現在中國所處的社會環境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刑法學者有必要對過去的標準是否合適進行反思。此外,在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形式外觀越來越接近,內核財產所有權受到的侵害完全一樣的情況下,刑法學者也需要考慮對現有的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區分的意義何在。
時方老師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陳述進行點評。時老師首先對交易平臺的屬性進行分析,認為如果平臺本身不具有真正投資交易的功能,只是吸引投資者入套的空殼,投資人的錢財完全不由其自身行為所控制,而是由設局者掌控,投資行為也不具有收益可能性,則投資人就成為被詐騙的對象。隨后,時老師從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兩方面,對設局行為加以分析:①無論是正當的抑或違法的投資交易行為,即使存在設圈套誘使他人加入的過程中存在欺騙手段,該行為本身并非詐騙罪的實行行為,至多是后續違法犯罪的預備或著手行為;②如果投資平臺的交易結果完全由設局人掌控,平臺根本不具有投資交易行為的功能屬性,本質上就是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的工具,那么投資人進入平臺進行“投資交易”的過程實質就是行為人實施詐騙活動的過程,此過程即為詐騙犯罪的實行行為過程。關于本案中受害人在平臺“入金”是否算處分財產,時老師經過分析后認為,投資人并非基于財產處分意思“入金”平臺,“入金”平臺后“出金”請求權雖受到限制,喪失對資金的現實占有,但其對于自有資金的支配權并未受到侵害,財產法益(財產所有權)尚未受到實質侵害。時老師認為,本案中行為人實施的是一種具有復合行為的迂回性侵財行為,犯罪人前期采取欺騙手段包裝虛擬投資平臺,通過限制“出金”請求權的方式將投資人“入金”平臺的充值款由平臺直接占有,成為資金的保管者。最后,時老師對本案中侵害財產法益的實質行為進行了明確。本案中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并非直接源于前期“入金”平臺賬戶的行為,而是行為人后期刷單操作行為所致。因此,投資人“入金”平臺這一行為并未產生現實的財產法益侵害,也不能據此認定詐騙罪成立。真正對被害人財產法益產生侵害的是后續通過后臺刷單行為所取得被騙投資人失控的財產,這也是本案犯罪人實施侵害被害人王某財產的主要犯罪行為。
梁健法官就本案對控辯雙方的意見陳述進行點評。梁法官首先明確嫌疑人所開公司的盈利手段有兩種,分別是:①利用平臺數據變動與大盤間的時間差;②收取手續費。同時,梁法官對控方所提出第一階段僅為欺詐行為而不成立詐騙罪的觀點表示認同。梁法官認為,本案有盜有騙,先盜后騙,但無論從盜竊罪或詐騙罪的角度加以解釋,都存在各自解釋的困難之處。因此梁法官提出,可以從侵占罪的角度加以理解。但侵占案屬于自訴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可能難以通過提起公訴來處理。梁法官指出,刑法理論在指導司法實踐的同時,應與迅速發展變化的司法實踐相適應,否則固步自封,就會產生過期的危險。
盜竊罪是針對物權意義上的財物構建的,如果認為占有已經轉移,占有對象是債權,將第三階段認定為侵占罪不合理。與第二階段的行為相比,是否該考慮第三階段行為的對象為何不能理解為67萬元本身,而應當是67萬元債權,債權可以成為財產性利益。從這個角度講本案可以成立詐騙罪。
閉幕式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高艷東老師主持。 趙春雨主任和李世陽老師作總結發言。
趙春雨主任從感恩、收獲、期待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總結:
第一是感恩。趙春雨主任對陳興良老師、車浩老師等各位參會嘉賓表示衷心的感謝。感謝陳興良老師對盈科刑辯專業化建設的給力支持,陳老師作為法學泰斗對青年學者的關切與關愛,向我們展現了看得見的薪火相傳。感謝車浩老師倡議舉辦全國青年刑法學者實務論壇,給予盈科前瞻性的引導,感佩車浩老師對學術發展的情懷與愿景,以及扶持青年學者的意識與擔當。感謝到場各位嘉賓以樸素的學風回歸學術本質,成就了這場案例研判的學術盛宴。
圖 43 盈科全國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趙春雨
第二是收獲。趙春雨主任指出:刑法分則對詐騙罪的罪狀是簡單描述,實踐中爭議很多,刑民交叉、欺盜結合等也是實務中的難點,這就需要對詐騙罪的刑法理論進行鉆研;論壇期間不同學術觀點的交鋒、碰撞與論辯,展現了青年學者的批判與質疑精神;參會的法官與檢察官對學術的熱情,表明刑法實務工作者唯有不斷豐富自己,才能在疑難案件中有招架之力。
第三是期待。趙春雨主任也表示了自己對未來論壇的幾點建議與展望:希望主講老師在闡述理論時能更加聚焦實務,使得理論研討更有實務上的指導意義;希望有更多的青年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參與;最后是希望保持赤子之心,打造全國青年刑法學者實務論壇的品牌。李世陽老師從心得體會與感恩感謝兩個方面進行了總結。
李世陽老師提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傳統犯罪網絡化的基本傾向尤其體現在財產犯罪中,財產犯罪面臨著全面網絡化的情況。而當前的刑法教義學也處于過渡階段,從德國日本全面繼受的,從農業、工業時代發展起來的這一整套刑法解釋理論,是否能夠原封不動地適用于互聯網時代,值得深思。財產犯罪網絡化的現狀考驗著當代學者,尤其是青年學者的理論創新能力,考驗當代法律人能否既做到很好地吸納德日的理論方法,又很好地解決遇到的新問題。李世陽老師對陳興良老師、郝惠珍主任等前輩的提攜精神表示感謝,也希望將這種不懈追求的精神通過全國青年刑法學者實務論壇的一次次舉辦來一屆屆地傳承下去;同時感謝參會的所有青年刑法學者與律師,也對本次論壇的會務團隊表示了感謝。
最后,陳興良老師為本次論壇作閉幕致辭。
陳興良老師致辭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點:
第一,青年學者的教師身份和學者身份是統一的,青年學者不僅應當成為刑法知識的利用者、消費者,還應當成為刑法知識的創新者、生產者。
第二,青年學者是中國刑法學研究的后備力量和生力軍,他們大多具有德日留學經歷,也應當將繼受于德日的刑法知識盡量本土化,與我國的司法實踐結合起來。
第三,學術的良性競爭是同年齡段學者之間的競爭,在學術和學者的代代更替下,在同年齡段學者中做到拔尖,就能成為中國刑法學界的中堅力量。
第四,希望青年學者有樂觀的精神,不懼學術研究道路上的打擊,持久堅持,不懈奮斗,最終總能獲得優秀的學術成果,為中國刑法學界做出更大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