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團隊刑事案件庭審發問技巧研討會
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控辯雙方當庭發問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發問質量好壞,決定庭審效果,影響案件走向,必須十分重視。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刑事部是安徽省最權威的刑事律師團隊之一,在安徽省內用廣泛的影響力!刑事部十分重視刑事律師專業技能的培訓。近日,在安徽刑事大律師胡瑾的指導下,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刑事團隊專門就刑事案件庭審發問技巧進行了培訓。
一、為什么刑事律師要重視庭審發問訓練
(一)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全面展示案情
法庭調查的目的是查明案情,發問是法庭調查的重要環節,因而,幫助法庭查明案情是發問的重要目的之一。在法庭之上,公訴人對被告人的訊問是重要的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發問要求全面、客觀,但是,鑒于立場的不同,公訴人的發問重點在于有罪、罪重方面,因而,辯護人發問依然有其存在的重要意義。這是因為:雖然公訴人有客觀公正的義務,但是,在一些情節上可能無法體現案件重要事實與情節的全部。
(二)在庭審中洞察控辯審立場
一個良好的法庭發問必然體現出指控的邏輯以及指控的重點。辯護人要有意識的通過公訴人的發問,了解指控的思路,并為后續的庭審做好準備,必要的時候調整自己的出庭預案。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還必須了解同案被告人及辯護人的邏輯與立場。通過法官的發問,能發現法官的基本立場以及關注點,辯護人應當通過法官的發問注意法官的關注點,進而在庭審中予以突出,解答法官的疑惑。
(三)為法庭辯論做鋪墊
發問的問題都是服務于法庭辯論,為法庭辯論打下基礎。比如,對于有爭議的自首問題,通過法庭階段的發問,向法庭展現被告人到案的完整、客觀過程,然后在法庭辯論階段,結合發問階段通過發問固定的事實,進行法庭辯論。只有做好鋪墊的法庭辯論,才是有力量的辯論;只有為了法庭辯論而進行的發問,才能有的放矢、游刃有余。
二、律師在刑事案件庭審中發問環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充分的準備而率性而為,甚至連發問提綱都沒有準備
如前所述,發問是一個目的性極強的訴訟活動,而不能憑個人主觀喜好而隨意為或者不為。很多律師在發問環節率性而為。在法庭之上,有的辯護人對該問的問題不問,導致辯論觀點非常突兀,甚至有的辯護人在發問時,充當了辯護人的角色,非常不妥當。
(二)受制于發問提綱而不能靈活應對
法庭發問是一個技術性要求很高的庭審活動。為了應對庭審中的變化,辯護人會提前準備發問提綱,這是一種值得肯定的做法。有的辯護人對公訴人已經問過的問題重復發問,浪費庭審時間,削弱主要觀點。但是,經常有辯護人對發問提綱利用不當,在庭審時照本宣科,不會根據庭審中的變化而及時的調整問題以及發問的角度、語氣,導致效果不好。對待事先準備的庭審提綱的正確態度應該是,備而不用。
(三)受制于經驗不足而陷于被動
庭審發問是與發問對象互動的一種活動。與公訴人訊問不同的是,對辯護人的發問,同案犯、控方證人、偵查人員、鑒定人等具有天然的抵觸情緒,甚至在法庭之上沖撞辯護人,對此,辯護人應當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并有相應的處置策略。在法庭之上,經常有辯護人被發問對象牽著鼻子走,不僅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還會影響庭審效果,削減辯護作用。
三、刑事案件庭審發問的原則
(一)服從法庭指揮
這似乎是一個不言自明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人民法院的庭審規則,法庭審判活動是在審判長的主持之下的活動,訴訟參與人必須服從法庭的指揮。但是,在實務中,因發問方式、順序等問題,與法官產生沖突的并不少見。在法庭之上,還應當是以服從法庭指揮為主,否則,必將影響辯護的庭審效果,甚至在實質上影響對被告人的定罪處罰,與辯護的目的背道而馳。
(二)在聆聽的基礎上發問
庭審是一個高度互動的、參與性極強的活動,在法庭之上,切忌只顧自己、不顧他人,發問同樣如此。在法庭之上,如果不認真聆聽他人的發問,可能造成以下后果:第一,重復。與他人已經問過的問題相同,沒有必要。第二,焦點錯位。沒有針對發問對象庭審中的回答,及時調整庭審中的焦點,造成”你講你的、我講我的“的局面,辯護無效。第三,錯失辯護良機。不根據庭審變化及時做出應對措施,導致發問的問題沒有針對性,使得后面的法庭辯論如海市蜃樓,缺乏基礎。因而,在法庭上不僅要自己發問,對他人的發問也要同樣重視。
(三)求精而不求全
與公訴人不同的是,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陀^、全面是公訴人的義務,而辯護人的義務僅僅著眼于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律師的發問應該有明確的意圖:第一,對于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論點的案件,應當著眼于打斷控方的證據鏈,打一點,而不是打其面。第二,對于需要構建的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和事實,應當著眼與構建,此時應求全。
(四)形散而神不散
從整個法庭審理的角度而言,發問是設置論據,只有論據充分了,論點才能充分。辯護人發問的每一個問題必須都是服務于自己的辯護觀點的。在形式上,辯護人的發問可能很散、很跳躍,但是作為辯護人,必須清楚自己的發問目的,針對每一個論點,設置幾個問題,幾個問題作為一個單元,共同支撐一個論點。
(五)問、評結合
法庭發問,從字面看,著眼于“問”,只要提出問題就可以,實際情況并非如此。如果要使發問產生更好的效果,還需要在適當的時候進行評論。比如,在證人證言前后不一的案件中,通過發問揭示出互相矛盾的點之后,應當告訴法庭:“請法庭注意XXX證言的相互矛盾之處”。此類情況下,如果沒有最后這一句,就感覺意猶未盡,而有了最后這一句,才真正起到了畫龍點睛的作用。
四、常見問題的處理
(一)發問被法官打斷的處理方式
發問是重要的庭審階段,但是,在實踐中,發問被法庭打斷,是庭審中經常出現的現象。這種現象,有很多原因,有的是因為誘導式發問,有的是因為重復發問,有的是因為沒必要的發問,有的是因為發問涉及其他敏感問題,庭審中,應當根據不同的類型,做出不同的應對。對于違反發問規則的,建議應根據審判長的指示,改變發問方式或者不問;對于沒有違反法庭規則的,應向審判長說明后繼續發問;對于貌似重復但實質對案件有重要作用的,應向審判長說明發問的原因,堅持發問。同時還需要注意,辯護人樹立一種意識——法庭發問被法官打斷是庭審中的正,F象,不要大驚小怪,辯護人需要做的是——不要被打斷亂了陣腳。
(二)發問同案犯其他被告人時要特別注意
理想中的發問狀態是,每一句發問,發問對象都回答出自己需要的答案。但“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實務中,發問對象不配合是常態,尤其是向對方證人發問的時候。在法庭上,經常見公訴人、辯護人與發問對象爭得面紅耳赤,庭審就像吵架,場面十分火爆,但對案情卻無任何作用。之所以出現這個現象,根本原因在于,認為發問一定要發問對象回答,并且一定要回答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其實,并非如此。的確,在發問對象配合的案件中,能達到這樣的理想局面,但是,在發問對象不配合的案件中,卻不應如此。事實上,如果執著于非要發問對象回答自己的問題,常常會十分尷尬。
(三)發問的適度問題
發問要到位,這是共識。但是,發問的火候把握不好,就會走向另外一個極端,即發問過頭。發問恰到好處,雖然很難把握,但是,一定要有這種意識,否則,會出現非常嚴重的后果。比如,在一起妨害公務類的案件中,為了表明被告人明知他人報警而在原地等候、進而構成自首,是否明知其實是一個主觀判斷,只有被告人自己明白。這種情形的發問,就必須使被告人明白,“明知”他人報警而在原地等候才構成自首,即使他人報警,自己也在原地,但是若“不明知”,則不能構成自首。實踐中出現過辯護人問過頭的情況——”問:你是否知道他人報警?答:當時人很多,很嘈雜,我不太清楚。“如果回答了這樣的問題,被告人就不能構成自首,顯然,這是一個問過頭的問題。
法庭發問是一個非常宏大的話題,今天所談,僅僅是發問這個課題中的九牛之一毛。發問水平的高低,除少數人具有天賦外,更多的是后天的學習、訓練、積累。犯罪是社會的一部分,犯罪事實也是生活,絕大部分法庭發問的技巧是通過日常生活體現的,所以,積極關注日常生活,有意識積累,必然有所提高。
分享胡瑾律師辦理的池州林某某特大販毒案
------主審法官核對被告人身份后,就進入了正式的庭審階段。按照庭審程序,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后,就進入了法庭訊問階段。按照常理,第一個被訊問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但是法官出人預料的是首先訊問的是第二被告林某某。隨著庭審的進程,我漸漸理解了主審法官的苦心。原因在于第二被告林某某雖然販毒的數額最大,但是其本人是認罪的。林某某還是本案的心臟和發動機?梢哉f,第二被告是本案的定海神針,第二被告的證言對其他被告起到巨大的證明作用。
審問第二被告是,檢察官可以說是蜻蜓點水,沒有問什么難于回答的問題。就問了諸如你認不認罪?你的毒品從哪里來到?你的毒品賣給誰啦?可以看出,檢察官問問題的角度不在于第二被告,而是試圖從第二被告的嘴里找到其他被告,尤其是第一被告定罪的證據。第二被告的回答可以說是行云流水,回答自如。好像是律師開庭前就預料到檢察官會問這些問題,不知道已經演練了多少遍!檢察官對第二被告的回答相當滿意,想要的答案第二被告全部圓滿的給與了回答,又好像開庭前檢察官與林某某已經演練過一樣。其實出現這種情況肯定是律師給與的指導!可以看出胡瑾律師是駕馭庭審的高手!
檢察官訊問完第二被告林某某后,接著就是林某某的辯護人胡瑾律師訊問被告人。胡律師沒有就檢察官的問題再問,而是問了林某某的歸案經過,從歸案經過問到了公安機關從林某某身上搜到的400多克冰毒的情況。根據胡瑾律師的表述,公安機關出具的林某某歸案經過,這400多克毒品是從林某某身上查獲的,但是從林某某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事實不是這樣,實際情況是公安機關抓獲林某某后,當時林某某身上沒有毒品,林某某已經在被抓獲前將毒品轉移到其叔叔住宅旁的地下室。林某某被抓獲一個多小時后,林某某才交代毒品的藏匿地點,然后才帶著公安找到毒品的!
為什么公安機關提供的《抓獲經過》不提上面的情節?通過后面的庭審我才了解到,林某某涉嫌販毒公安機關早就得到線報,販毒當天公安機關已經知道林某某上線(本案的第一被告彭某某)送毒品來池州的線索。林某某在高速路口接到第一被告彭某某送來的毒品后,其反偵察手段豐富,擺脫了警察的跟蹤,將毒品送到了一個安全的地方。當他們自以為做得天衣無縫時,警察還是找到了他們,在一個大排檔將他們抓獲?赡苁菫榱搜谏w警察的無奈,公安機關在出具的《歸案經過》時,公安機關將查獲毒品400多克的過程沒有寫出來,但是辯護律師心細,發現了公安機關的疏漏(或許是故意把。。主動將毒品交出雖然不是自首,但是對量刑有巨大的好處。胡瑾律師還向第二被告發問了其他問題。我感覺到這些問題句句有針對性,都是經過仔細設計的。被告林某某的回答滴水不漏,顯然是開庭前仔細演練過。律師問的不拖泥帶水,被告回答的自然流暢,好像他們在背誦電影臺詞。
第二被告審完后開始審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從公安階段被抓獲后就拒不認罪。按照慣例,是檢察官先訊問被告人。檢察官對第一被告拒不認罪顯然是成竹在胸的。從最簡單的最后一次販毒開始問問題(檢察機關指控他賣給第二被告林某某毒品五次)。最后一次販毒也就是他被公安機關抓獲的那次。他對檢察官的第五次販毒的問題都做了否定的回答,辯稱自己雖然開車到池州見林某某,但是并沒有攜帶毒品。他到池州的目的是接林某某到江西老家玩耍。但是在回答前幾次情況時,第一被告卻承認了他讓他人攜帶桃酥盒(里面裝有毒品)的行為,盡管他不承認桃酥盒里有毒品。既然你否認販毒,你為什么承認你讓人帶桃酥盒給第一被告。千里迢迢從江西到池州,在半夜里將一盒桃酥送給第二被告!誰會相信這種鬼話!如果你否認販毒,為什么不推得一干二凈,為什么還留個尾巴讓人抓!顯然是律師與當事人溝通不暢!檢察官也是厲害,又問了幾個毒資的問題,第一被告無法回答。由于審問第二被告在先,聽眾對彭某某回答問題是真是假很容易分辨清楚,就連幾個被告人家屬也直搖頭。ㄗ谂赃叺暮脦讉人都在哭泣,顯然是被告人家屬,但是分不清具體是哪個被告人的家屬)。
檢察官問完第一被告后,就該第一被告的律師問問題了。這位律師是我們池州本地的律師。唉,怎么說呢,我對他的表現很失望!由于第一被告是拒不認罪,作為律師是不好為他辯護的。作為律師你總有話要說吧,但是這位律師顯然準備不充分,問的問題都是檢察官問過的,他希望自己的問題被告人作出新的回答,但是剛問了兩個問題就被法官打斷了。法官制止了律師問與檢察官相同的問題:提請律師注意,檢察官已經問過的問題就不要再問了!這位律師顯然沒有想到家門口的法官一點都不給律師面子,制止了自己的發問,就草草地收場了,不再向第一被告發問了。
第三個上場的是第三被告(姓什么忘記啦)。第三被告是第二被告林某某的下家,檢察官指控他販毒200多克。他在公安階段是認罪的,但是在今天的庭審上又不認罪了!
對于第三被告的翻供,顯然檢察官很不滿。檢察官對第三被告的訊問很細,訊問第三被告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公安機關有沒有對你刑訊逼供。第三被告不假思索的說沒有刑訊逼供,得到這個問答時,檢察官顯然信心滿滿了!他訊問第三被告的問題在得到不滿意的回答時,不時地用第三被告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來駁斥他的回答,怒斥第三被告的拒不認罪。搞得第三被告非常狼狽。
檢察官問完第三被告后,就是第三被告的律師出場了。第三被告的律師也是池州本地的律師,是一位女律師。這位律師慢條斯理太讓人受不了了!每問一個問題都要等上半天,法官顯然也被等急了,至少五次催促她。有些問題也不是問題,她也是沒有準備,問一個問題要翻一下手里的材料,再想一下該問什么問題!法官一開始還有點耐心,后來也失去了耐心,不給她情面了,直接批評她。坐在我旁邊的被告人家屬也是氣的哼哼的,顯然對這位律師的表現不滿意!
這個案件共有六個被告人,居然有三個律師做了無罪辯護。我敢肯定地說,這個案件不會有一個人無罪釋放。這種人贓俱獲的案件都做無罪辯護會有什么辯護效果!
訊 問被告人結束后就進入舉證程序。檢察官雖然年紀不大(大概不會超過四十歲),但是在法庭上經驗豐富。他重點針對翻供的三名被告詳細舉證,對認罪的被告只說了證據梗概。特別是讓我驚訝的是,他在舉證階段,就對第二被告的法庭表現大加贊賞,對第二被告律師在舉證階段提出的對第二被告有利的觀點全盤贊同,好像他與第二被告的辯護律師是一家一樣。這一點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第二被告的認罪讓他的壓力大為減輕,如果第二被告不認罪,就會讓他腹背受敵!這位檢察官也是知恩圖報吧!
通過檢察官的舉證,我知道三個被告的翻供都將是徒勞的。因為除第一被告外,他們在公安階段都對參與販毒的事實是供認不諱。他們在開庭時都說過,公安人員沒有對他們刑訊逼供!既然沒有刑訊逼供,你過去都認罪啦,現在翻供還有意義嗎!律師在開庭前應該說服他們認罪伏法,爭取法庭寬大處理!
舉證階段是沉悶的,無聊的!只有檢察官在辛苦的一一舉證。律師的質證通常就是幾個字:同意或不同意!檢察官真辛苦!
舉證結束時接近十二點了!接下來應該是精彩的法庭辯論。但是大家已經是精疲力盡、饑腸轆轆啦!辯論開始,主審法官就要求各位律師盡可能敘述辯護觀點,不要展開,詳細論述放在辯護詞里。各位律師只能配合(我想各位律師也是想早點結束庭審,早點吃飯吧)。第一被告的律師只講了幾句話,時間不超過五分鐘。說實在的,沒有精彩之處。第二被告的辯護人胡瑾律師發言了!顯然是有備而來。他掏出了準備好的辯護詞,但是沒有照讀辯護詞,而是結合庭審的重點娓娓而談,先對檢察官支持的對第二被告有利的觀點重復點了一下。對檢察官尊重事實尊重法律加以贊美!檢察官聽的喜形于色!隨后,辯護律師也講了其他對被告人有利的觀點。大概也只談了十分鐘左右。其他律師的發言也簡略地做了法庭辯論,都沒有什么精彩之處。主審法官居然沒有給檢察官和律師第二次辯論機會,就草草地收場了!有點遺憾!
庭審結束后,與中院的朋友聊了幾句感受。大家普遍對我們池州本地的律師不滿意,無罪辯護過于草率,沒有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就迎合當事人的無罪辯護要求(是不是律師鼓動被告人翻供的也不好說)。隨意的無罪辯護不僅起不到給當事人減刑的作用,相反會加重法院對被告人的處罰!特別是對第三被告的律師,他們對特別不滿意:對案件材料不熟悉,辯護沒有針對性,律師的作用沒有體現。
大家對胡瑾律師的表現普遍給與贊賞。雖然辯護階段太短,辯護沒有展開。但是胡瑾律師有一個大優點:首先,律師與被告人的配合天衣無縫。我想,原因在于律師把他的辯護意圖和辯護重點在開庭前有過充分的溝通,被告人也非常配合。本案的第二被告人林某某非常狡猾,也非常聰明,他很能理解辯護人的思路;其次,律師對檢察官的需求和心思有準確的把握,他知道檢察官想得到什么?(檢察官想讓第二被告認罪,把第二被告當做射向其他被告人最有力的子彈)。律師投懷送抱,檢察官知恩圖報;第三,律師對案卷材料非常熟悉,信手拈來,準備充分;第四,律師經驗豐富,在眾多雜亂無章的材料里能發現對被告人有利的細節。這是大律師最總要的本領,也是大律師與一般律師的最總要的區別。第五,胡瑾律師發言言簡意賅,聲音有高有低,娓娓道來,雖然是北方人,但是聽起來絲毫不費力。相反,胡律師的法庭發言聽起來很有感染力!
案件結果:胡瑾律師辯護的林某某被池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第一被告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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